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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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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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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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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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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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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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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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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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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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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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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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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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