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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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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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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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置四科及會計室,分掌本署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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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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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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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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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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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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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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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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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設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助理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僱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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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設稽核四人至八入,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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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會計室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科員十人至十四人,助理員六人至八人,由國民政府主計長依法任用,受國庫署署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事務,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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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對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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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辦事規則,由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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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