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
本署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法條歷程 |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二人,科長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專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