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一、根據107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所提出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當沖交易降稅為政府、證券商、投資人三贏政策,並從當沖交易比重、整體市場成交值、各項稅收評估,均認為此政策除帶動台股動能,更增加國家稅收。
二、另金管會證期局於109年1月30日公布之「實施成效評估報告」指出,自107年4月28日起實施迄108年12月31日止,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之股票「日均當沖占比」分別為23.48%及31.62%,較當沖降稅實施第一年增加,亦超越稅式支出報告之預估;「日均成交值」亦同,顯見當沖降稅措施帶來比預估更好之政策效益,有效帶動整體市場發展。
三、綜上原因,鑒於當沖降稅措施帶動台股量能大幅成長功不可沒,爰刪除當沖降稅措施之實施期間,予以常態化,俾利活絡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