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金融科技新創業發展,加速金融產業轉型,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既存法規對新創行為之干擾,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協助受理之監理沙盒試驗業者調適試驗過程中所遇到之法規障礙,並同步針對所涉及之管制命令進行通盤檢討。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內設立資源共享機制,其範圍包括參與試驗企業間之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訊安全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影響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2015年世界經濟論壇指出,金融科技有六大領域,即支付(Payment)、保險(Insurance)、存貨(Deposit
or Lending)、籌資(Capital
Raising)、投資管理(Investment
Management)及市場資訊供應(Market
Provisioning),其中除了既有之金融範疇外,尚包括了大數據、互聯網金融、網路與行動銀行、第三方支付、網路微型貸款、P2P貸款及跨國匯兌、群眾募資、機器人理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及區塊鏈技術等新興領域,顯示金融業受科技進步之影響,已然啟動全新之金融變革。為促進金融科技新創業發展,加速金融產業轉型,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國家推行監理沙盒扶植新創之成功試驗,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之穩定與有效控管風險,予以主管機關適當監管之權限,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立試驗監理沙盒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遵循事項之辦法。
四、為維護金融系統之安全,有效控管風險,並在創新的過程中,幫助企業順利融入市場運作機制,建立監管者與創新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爰增訂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應提供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的法規環境、法令規章詢問與規管之諮詢、協調與試驗,並同時進行法規之檢討與反饋修正。
五、考量參與金融監理沙盒試驗之企業中,微型創業者為提供新創能量中相當重要的一環,需要較長的育成期,且起步較為艱難,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源共享機制,維護微型新創企業與大型金融機構之競爭公平,孕育各種形式之突破創新,極大化監理沙盒之試驗功效,爰增訂第四項。
六、為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留主管機關得命試驗計畫停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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