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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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第五十四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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