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bill-202103165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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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近年個資外洩情形愈發頻繁,個資外洩後遭有心人士利用之情況亦持續惡化,爰修正第一項,加重罰鍰之金額區間,以降低相關違規行為之發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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