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7-第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202103165820000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說明
近年個資外洩情形愈發頻繁,個資外洩後遭有心人士利用之情況亦持續惡化,爰修正第一項,加重罰鍰之金額區間,以降低相關違規行為之發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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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63670000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說明
一、科技進步快速,社會已難與網際網路分隔,相關產業亦隨之崛起。惟個人資料實為人之重要資產,若遭人直接或間接使用,將嚴重危害國人權利。

二、依本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其資訊隱私保護義務時,尚無直接處罰之規定,須至改正期間過後尚未改正,始得處罰,恐不利國人個資之保障。

三、綜上,爰修正違反此條規定時,即得處罰。另將原最高二十萬元之罰鍰提高二十倍至四百萬元,以加強機關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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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63680000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說明
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考量第四款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情形,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爰將修正裁罰方式,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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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三讀 全文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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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三讀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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