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罰該乘客。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針對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本席等爰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