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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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罰該乘客。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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