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有鑑於近期汽機車拒絕警方攔查而逃逸衝撞,導致警察同仁與無辜路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接連發生,特別修法提高拒絕稽查而逃逸之罰則,讓違規者不再心存僥倖而傷及無辜,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駕或毒駕拒檢、與停車後拒測之情形,均處以九萬元罰鍰,但其他違規情形之拒停拒檢,僅得依本條處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之罰鍰。若考量不論原因如何,拒檢逃逸肇事的嚴重性實屬相當,法條規定不應有差別待遇,特比照第三十五條之罰則,調高拒檢之處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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