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六十條修法歷程

bill-10511210702010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於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以來,雖因加重罰則之嚇阻作用,有助降低酒駕事件之發生機率。惟因並未同步調整本條第一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則,致部分酒駕者遭遇攔查時,因衡量若停車接受酒測超出標準,將有最少一萬九千五百元最高七萬四千元罰鍰、扣車及吊扣駕照,到受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風險;若停車受檢但拒絕酒測,將被處九萬元罰鍰,並扣車及吊銷駕照。然而若選擇拒停逃逸,則有可能因未被舉發而免罰,或雖遭受舉發,但罰鍰卻僅僅三千元至六千元而已,因而產生僥倖心理,加速逃逸以規避稽查,以致造成無辜用路人、行人、執勤人員與駕駛本身之危險。

二、為阻斷此種僥倖心理並嚇阻危險駕駛行為,以保障用路人、行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爰將第一項內容改以增訂第六十條之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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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12010702016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為明確規範汽車駕駛人不聽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則,本條第一項移至第六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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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3130702011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移至第六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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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9250702014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於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肇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再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由於許多違規情節較輕之汽車駕駛人誤以為可僥倖逃脫免受警網追查,而違法情節較重者更易為逃避刑罰或高額罰鍰而竭力逃脫,依警政署統計,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往往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無辜路人不幸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爰衡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汽車危險駕駛人之罰則,除罰鍰外再處以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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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0030702001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法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本法對於願意停車受檢,而不願意接受測試者,有規範為直接處以九萬元之罰鍰(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修正,同年3月1日施行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然本條卻未有相對應之提升,對已受執法人員明確要求仍不願停車者僅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該規範之嚇阻力度明顯不足,猶如使違反規定者得以存僥倖之心態,嘗試用逃逸的方法取代其他處罰,而僅受幾千元之責難,實屬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爰修正提高本條第一項之裁罰上限額度至本法最高之新臺幣(下同)九萬元,並提高下限額度為三萬元,使其與其他處罰體系一致,避免部分法條修正提升裁罰額度後,漏未修正之法條形成違規者之規避溫床,以求得以有效遏止違法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頻率,進而減少執法人員與違規者必須於要道上追逐之情事發生。

三、另,執法人員對於汽車駕駛人施以稽查,應不以本條例為限,縱係違反其他法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受檢均屬侵害本條例所欲規範之目的,自應為非難之對象,爰修正第一項前段之文字。

四、此外,對於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參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拒絕酒測而逃逸之規定,倘其造成致人受傷、死亡之結果,應加重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爰修正第一項後段,新增相關規定,以遏止類似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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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9290702008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吊扣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加重第一項罰鍰及新增吊扣牌照三個月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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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0110702005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有鑑於近期汽機車拒絕警方攔查而逃逸衝撞,導致警察同仁與無辜路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接連發生,特別修法提高拒絕稽查而逃逸之罰則,讓違規者不再心存僥倖而傷及無辜,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駕或毒駕拒檢、與停車後拒測之情形,均處以九萬元罰鍰,但其他違規情形之拒停拒檢,僅得依本條處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之罰鍰。若考量不論原因如何,拒檢逃逸肇事的嚴重性實屬相當,法條規定不應有差別待遇,特比照第三十五條之罰則,調高拒檢之處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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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180702009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惟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將增加員警追車取締時受傷的風險,及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二、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將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提高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以保障員警執法過程及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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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3220702006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之案件,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讓基層員警遇加速逃逸駕駛者須追車之危險事件層出不窮,不僅讓警察們執勤時曝露於高風險狀態中並加重其精神壓力,也危及一般民眾之生命安全。

二、為保障執行員警之人身安全,降低追緝拒測逃逸之駕駛而衍生傷亡事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屢次發生,造成危及員警們之生命安全,更傷及一般民眾,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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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4110702003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規拒檢並逃逸者,其罰金由原新台幣3,000元~6,000元提高至15,000元~90,000元,若有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此有效嚇阻違規拒檢逃逸之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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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4130702007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就就違反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並吊扣駕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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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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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記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說明
一、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記點爰增列第一項,俾有效遏阻。
二、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為發揮管理效果爰酌量提高罰鍰額度。且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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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說明
一、為遏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爰將原第一項記點之規定修正為罰鍰。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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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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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其餘維持原法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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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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