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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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第九十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七日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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