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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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本提案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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