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2250702617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汽車駕駛人或乘客,臨時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不讓行人、其他車輛先行通過者,處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自行開門致肇事,處罰該乘客。

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1年至104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件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分別如下:民國101年(3,515件、5人、4,096人);102年(3,690件、6人、4,280人);103年(3,280件、6人、4,378人);104年(3,233件、5人、3771人)。

三、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三項雖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但卻無罰則;即使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肇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也因無罰則,而無法取締之。僅能依據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當汽車駕駛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四、至於是否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實務上恐尚有疑慮。

五、本項增訂條文之罰鍰額度係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六、增訂此項條文後,或許有人會質疑,汽車駕駛人或乘客確定後方無來車開門後,是否會導致後方機車忽然加速撞門?此一假設或許存在,但應該甚少人會以自己的生命或健康作為賭注,且警察亦可依據事發現場予以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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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4070702002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說明
本提案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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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640400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針對汽車違規停車及違規臨時停車設有罰鍰,但近年來案件量仍居高不下,對於交通安全威脅甚大。目前之罰鍰無法達到嚇阻違規之效果,顯然過輕,因此提案修正。

二、爰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違規臨時停車,由現行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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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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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說明
一、第一款增列「鐵路平交道」。
二、罰鍰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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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說明
原條文第一條鐵路平交道臨時停車部分刪除,因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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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說明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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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3-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說明
第一項未修正,增列第二項條文:「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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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說明
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未滿七歲兒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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