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之一
bill-1090513070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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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修正第二項規定電動自行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得行駛道路。
二、將原第二項有關型式審驗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交通部訂定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規定。
四、為利電動自行車可參照汽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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