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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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第六十九條之一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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