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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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第七十八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受認定所需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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