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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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第七條之一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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