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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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第六十九條之一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六十九條之一

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委託車輛專業機構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慢車檢測、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一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一項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於一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處罰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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