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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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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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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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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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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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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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會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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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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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系統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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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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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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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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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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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若干人為顧問,聘期一年;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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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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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定,報請銓敘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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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