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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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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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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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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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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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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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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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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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