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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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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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