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黃國書-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說明]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刪除第一項第十四款。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說明]
為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款,後款次遞移。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說明]
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