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