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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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其他合作及人民團體行政事項。 |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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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於2013年7月23日掛牌運作,原社會司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業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兒童局及北區老人之家等14個社政機關等業務併入或改隸衛生福利部辦理。
二、而內政部現行已有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係為辦理原社會司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之任務編組,故修正條文並調整項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