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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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第十三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三條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其他合作及人民團體行政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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