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楊瓊瓔-第十三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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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濟部設產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經濟部設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110年2月3日業經總統公布實施。而依據民國100年2月1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五、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業務事項。」未來經濟部會將工業局及加工區管理處合併成為產業園區管理局,而在完成修法之前,應可先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俾符合現狀,以利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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