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何欣純-第三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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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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