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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 |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專賣事業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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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二人,科長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專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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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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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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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