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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
[說明]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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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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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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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參照有關機關組織條例,將人事室副主任之設置及人事查核工作規定,正式納入條文。並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修正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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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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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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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說明]
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實施,故將本條條文修正,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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