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 |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
|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
|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