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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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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英國金融業務監理局(FCA)「監理沙盒」制度報告書前言關於「監理沙盒」制度之設計目的,及該報告第一章。 三、FCA監理沙盒運作流程: 1.申請人提出利用沙盒的計畫。 2.FCA針對計畫進行評估審查。 3.申請人與FCA就測試事項(沙盒策略、測試變數、評估及報告之要求等)展開共同作業。 4.執行沙盒測試。 5.測試與監控。 6.申請人送出結案報告,FCA審查。 7.FCA提供建議,由申請人決定是否開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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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 ||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善前條有關監理沙盒制度之設立,新增本條,強化主管機關參與監理沙盒制度之義務,以免本制度流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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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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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英國「2006年立法及管制改良法」(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2006)第13條,主管機關於形成減輕及移除因立法或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當事人負擔前,應進行政策諮詢程序。 三、行政程序法雖有聽證程序,然聽證制度之精神在於公開蒐集各方意見。「監理沙盒」的制度設計精神在於試驗新創領域,一則申請者之業務機密仍有適度保護之必要;二則法規修正範圍不確定性仍高,遽然公開易引致浮動,故仍以個別政策諮詢較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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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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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同步獲取第一手新創產業發展資訊,以便最快時間內建立法令應否修改之方針。為求提高行政及立法效率,以利我國新創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監理沙盒」制度實施之結果應同步讓行政院及立法院知悉,以利日後法制作業之加速進行。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節雖為聽證程序之規範,然因依該法第三條,立法院不受該法之規範,且該法相關條文中亦無類似「監理沙盒」制度設計之相關條文,故新增本條,俾約束主管機關遵行,以符合「監理沙盒」制度的實驗性設計精神。 四、為求行政立法二院充分理解主管機關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向的背景,主管機關得於函送二院之備查案中附帶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然因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多半包含新創業者之營業秘密,若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實有侵犯人民權利之疑慮,故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對民意機關開放其試驗內容。行政院因負有政策推動之責,且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有守密之義務,為求效率,宜允參閱。 五、依我國法制,行政、立法二院皆有法律案草案提案權,立法院更是唯一擁有法律案審議權的最高機關。監理沙盒之政府方義務在於順應時代變化,立即反應於法令之應新應革,故實有必要同步知會行政、立法二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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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十八條之五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 ||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英國的監理沙盒制度設計,對於受到不同主管機關管制之情形時,FCA將會透過審慎監理局(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協調之。我國並無類似PRA之機制,僅能透過行政院進行部會協調,故主管機關應將所發現之跨部會應同步實施建議方案,並列於法令修改建議方案中,俾行政院及立法院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