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7040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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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編審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十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編審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一百零二人至一百零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二十二人至三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將原條文「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之規定改列於「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規定之前,俾與「稽核」列等之規定銜接,並與第七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體例一致。
二、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四、進、出口通關電腦作業絕大部分須依賴端末機操作員建檔,原條文所列「作業員」僅六人至八人,不敷實際需要,爰增列為「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增加員額十三人至十七人,係由「辦事員」中調整。

第七條

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四人至十八人,稽核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八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五人至十八人,稽核二十人至二十二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九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並與一、三等關稅局一致,爰修正二等關稅局之「秘書」、「稽核」、「編審」職務,均改列為「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二、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第八條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編審九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一人,編審八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六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第十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艦艇。一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等關稅局一人至二人,二等及三等關稅局各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一等關稅局置艇長四人至八人,二等關稅局置艇長三人至六人,三等關稅局置艇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二十人至四十四人,艦艇機師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艦艇機師九人至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八人至十六人,艦艇機師五人至十人,報務主任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八人至二十人,二等關稅局置報務員七人至十四人,三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說明]
一、海關艦艇之設置,宜視緝私業務需要並配合政府政策而建造,即依艦艇之實際數額及種類分別配置各項職務,予以修正,以符實際需要。
二、為利各部門統合運作,爰照一般船艦增置輪機長、大副、艇輪機長及副艇長等主管職務。
三、增列「艙面佐理員」及「機艙佐理員」,將部分原配屬技役編制之員額,予以提昇為職員編制,俾利是類人員於依法執行緝私任務時,免遭適法性之質疑。
四、增列第二項。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分局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課長四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五人至十八人,編審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課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分局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之員額,提高支局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十三條之一

一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一、二、三等關稅局應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由各等關稅局之「稽核」員額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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