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8102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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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說明]
一、為配合考試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審查之「第二階段職務列等表檢討修正案」,爰將隊員之職務列等予以比照調整,以維護現職關務人員權益。
二、原條文規定隊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刪除。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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