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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 |
[說明]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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