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羅致政-第十七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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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例修訂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

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訂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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