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林奕華-第九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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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提繳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說明]
一、現行各行各業的退休、退職、退伍金,依相關法律規定免徵所得稅,其課稅方式有兩類;一類是「提繳時免稅,領取時定額免稅」,適用一般勞工、私立學校教職員,另一類則是「提繳時課稅,領取時免稅」,適用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官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二、立法院曾於109年12月8日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考試院等部會,對軍、公、教、勞退撫金、退休金、退伍金等課稅方式,做出統一標準與規範。

三、爰修法讓軍、公、教之退休、退職、退伍金,免徵所得稅規定,朝提繳時免稅,領取時定額免稅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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