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陳賴素美-第五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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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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