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1223-第三條修法歷程

19471223-三讀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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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501-三讀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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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315-三讀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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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27-三讀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一○、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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