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19480501-三讀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第二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第三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第四條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行政院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

法條歷程

第五條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第六條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法條歷程

第七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法條歷程

第八條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法條歷程

第九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法條歷程

第十條

行政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法條歷程

第十一條

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法條歷程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法條歷程

第十三條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法條歷程

第十四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法條歷程

第十五條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法條歷程

第十六條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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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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