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810106-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91111070200300 修正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說明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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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00513070202800 修正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失能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說明
為配合憲法之修正及改善整體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汙名化、降低社會歧視氛圍,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中之文字,將「殘障」改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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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7790000 修正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其他合作及人民團體行政事項。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於2013年7月23日掛牌運作,原社會司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業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兒童局及北區老人之家等14個社政機關等業務併入或改隸衛生福利部辦理。

二、而內政部現行已有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係為辦理原社會司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之任務編組,故修正條文並調整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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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1021070200800 修正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闡釋,各國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此為具普世性之基本自由。

三、現行條文「殘障」一詞帶有貶意與歧視意涵。民國86年「殘障福利法」修法改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法律上「殘障」一詞已統一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本法亦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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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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