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950117-第二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905070702001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第四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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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050701004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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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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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030702005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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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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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404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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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690000 刪除

說明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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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45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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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117-三讀 增訂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增列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預防貪瀆不法事件及政風考核、公務機密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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