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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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品妤-修正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提升人民生活,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兵役者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及人民內政資料保護。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警察人員培育及人權法治教育;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消防人員權益提升;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居住權益推動、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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