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bill-2021031456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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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提升人民生活,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內政部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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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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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兵役者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及人民內政資料保護。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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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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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內政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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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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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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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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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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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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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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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警察人員培育及人權法治教育;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消防人員權益提升;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居住權益推動、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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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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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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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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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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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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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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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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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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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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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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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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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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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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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為促使法源明確,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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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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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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