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專門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技正十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編審八人至十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瀏覽版本全文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九人至十一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技正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十三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至六十六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七十九人至八十九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二人至六十八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