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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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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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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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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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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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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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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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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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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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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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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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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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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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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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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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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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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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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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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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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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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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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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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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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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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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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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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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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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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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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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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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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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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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