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除由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工人團體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村、里長候選人外,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省(市)議員一任以上。
二、省(市)議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縣(市)議員一任以上。
三、縣(市)議員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一任以上。
四、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須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村、里長一任以上。
五、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曾任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一任以上。
六、鄉(鎮、市)長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曾任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二、省(市)議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三、縣(市)議員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四、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村、里長一任以上。
五、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曾任縣(市)議員以上之公職二年以上。
六、鄉(鎮、市)長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之公職二年以上。
七、村、里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村、里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一種中央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同款他種中央公職人員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第四款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四款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五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六款、第七款候選人資格;曾經第六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七款候選人資格。
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二、監察委員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具有行政、司法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或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四年以上;或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三、省(市)議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四、縣(市)議員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村、里長一任以上。
六、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四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七、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八、村、里長候選人須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一種中央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同款他種中央公職人員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四款、第五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四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五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六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七款、第八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七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八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登記為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候選人者,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省(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六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縣(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二、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四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三、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後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在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及格者,取得第二款、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登記為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候選人者,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省(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或縣(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二、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三、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所指行政工作,如為公務員時,在第一款、第二款指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務,第三款指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職務。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二款、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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