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219070203800 修正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說明
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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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226070201900 修正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說明
原條文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之限制,與當選門檻僅須相對多數決相差甚鉅,對於人民行使受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修正為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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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301070200300 修正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被罷免人當選之得票數,即為通過。
說明
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即為通過,未超過者即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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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06-三讀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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