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bill-1050301070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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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鑑於罷免相關規定,需經提出、連署、投票三階段,實際上決定罷免案通過與否,取決最後投票階段,因此,前二階段成立門檻不宜過高,以免實際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爰參考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降低為千分之五,如修正條文所示,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參政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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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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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參照第七十六條修正理由,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降低為百分之五,如修正條文所示,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參政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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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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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相關罷免活動宣傳,以及被罷免人阻止罷免宣傳活動之規定,限制罷免人與被罷免人表意自由,讓選區的人民沒有管道瞭解罷免案正反意見,剝奪罷免案的資訊接近及參與權,形同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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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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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被罷免人當選之得票數,即為通過。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即為通過,未超過者即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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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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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配合第八十六條修正,刪除關於罷免及罷免活動罰則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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