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00506-第八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219070203800 修正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六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說明
為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基本權利,讓罷免案能夠成案,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降低為百分之六。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226070201900 修正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說明
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301070200300 修正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說明
參照第七十六條修正理由,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降低為百分之五,如修正條文所示,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參政基本權。
瀏覽版本全文

19800506-三讀 制定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19830628-三讀 修正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罷免案投票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