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