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50429-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060626070100300 修正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現行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20050429-三讀 增訂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七十一條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均對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20111212-三讀 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項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六項適用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瀏覽版本全文

20171229-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